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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8-11-14 12:04:4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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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电影市场秩序,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映的作品。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电影的,还应当遵守互联网、电信网、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规的。

  第 从事电影活动,应当、为社会主义服务,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国家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和保障电影创作,电影创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电影。

  第五条 国务院应当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国家鼓励电影科技的研发、应用,制定并完善电影技术标准,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电影技术创新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从事电影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八条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

  第九条 电影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加强职业教育,其的权益。

  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县级以上人民电影主管部门根据电影创作的需要,为电影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生活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第十 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外交、民族、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但是,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电影摄制。

  合作摄制电影符合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要求的,该电影视同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文物、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部门,为法人、其他组织依照本法从事电影摄制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文物、风景名胜区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在摄制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极端主义;

  (三)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民族、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民族感情,民族团结;

  (五)危害社会公德,社会秩序,社会稳定,、赌博、吸毒,渲染、恐怖,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第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本法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由。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不少于五名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法人、其他组织对专家评审意见有的,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作出审查决定的重要依据。

  前款的评审专家包括专家库中的专家和根据电影题材特别聘请的专家。专家遴选和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但是,国家另有的,从其。

  第二十一条 摄制完成的电影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方可参加电影节(展)。拟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的,送展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在该境外电影节(展)举办前,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承接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电影主管部门备案,但是不得承接含害我国国家、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相关业务。

  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国档案法》的,做好电影档案保管工作,并向国家设立的电影档案机构移交、捐赠、寄存电影档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法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由。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加大对农村电影放映的扶持力度,由出资建立完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服务网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农村电影放映,不断改善农村地区观看电影条件,统筹保障农村地区群众观看电影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给予补贴。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共同推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并采取措施支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费观看,由所在学校组织安排。

  国家鼓励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采取票价优惠、建设不同条件的放映厅、设立社区放映点等多种措施,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提供便利;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所在地人民可以对其发放励性补贴。

  第二十九条 电影院应当合理安排由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所摄制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的时长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一条 未经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发现进行录音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第三十 电影院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公共场所卫生等法律、行规,放映场所的公共秩序和卫生,保障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任何人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性、腐蚀性物品进入电影院等放映场所,不得非法携带、弹药、管制器具进入电影院等放映场所;发现非法携带上述物品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其进入,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观众,电影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 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须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电影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国家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入力度,根据不同阶段和时期电影产业的发展情况,结合财力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电影产业的支持,并加强对相关资金、基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三十八条 国家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规的制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依据人民群众需求和电影市场发展需要,将电影院建设和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有效保障电影院用地需求,积极盘活现有电影院用地资源,支持电影院建设和。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并通过信贷等方式支持电影产业发展。

  国家鼓励融资机构依法向电影产业提供融资,通过再、联合以及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分散风险。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法人、其他组织通过到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等方式进行跨境投资,依法保障其对外贸易、跨境融资和投资等合理用汇需求。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等开设与电影相关的专业和课程,采取多种方式培养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人才。

  国家鼓励、支持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创作,加强电影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工作,统筹保障民族地区群众观看电影需求。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优秀电影的外语翻译制作予以支持,并综合利用外交、文化、教育等对外交流资源开展电影的境外推广活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受理对违反本法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将从事电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本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电影主管部门予以,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件;县级以上人民电影主管部门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件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电影主管部门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

  第五十条 承接含害我国国家、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电影院在向观众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举办涉外电影节(展)。

  个人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

  第五十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因违反本法被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该项业务活动;其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从事电影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违反国家有关,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电视网等信息网络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造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电影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本法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明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电影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作出的不准予电影公映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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