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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豪研究】外资并购监管迈入20时代(BILINGUAL

※发布时间:2018-1-28 18:00:4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2017年7月30日,商务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次修改的核心是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和关联并购的,适用备案管理。下文中,笔者结合处理过的外资企业设立与收购案例,对本次修订的要点进行简要分析,以供大家参考。

  《新暂行办法》,非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被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备案范围的,应当按照《新暂行办法》进行备案。

  而根据2016年10月8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暂行办法》),对于外资并购,应当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以下简称6号令)中的进行审批。

  在进行外资并购情形下的设立/变更备案时,我们特别提请注意,除需要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外,需要披露有关交易是否涉及拥有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是否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并提供被并购股权/资产价值评估情况等信息。

  《新暂行办法》,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实行备案制管理,如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仍适用审批制。而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战略投资需进行审批。《新暂行办法》已经明确将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战略投资纳入备案制的范畴。

  与非上市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变更备案的时限为发生变更事项后的30日内不同,如果战略投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国证券法》及相关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日起5日内办理变更备案。由于对于不同的变更事项,根据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内部规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时限可能不同,提请注意根据具体情况查明相关时限。

  《新暂行办法》,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以下简称跨境换股),在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因跨境换股而获得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取得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此前,根据6号令,跨境换股中,外国投资者应当先就其以股权并购境内企业这一事项报送商务部审批,在取得商务部批准并完成境内被并购企业的工商变更登记后,境内被并购企业或其股东再就其因跨境换股而持有境外公司股权事项,向商务部、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登记手续。而根据《新暂行办法》,在跨境换股中,因跨境换股获得境外公司股权的一方应当先完成境外投资相关手续,并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后,方可凭借此《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就跨境换股完成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因此,《新暂行办法》实际对跨境换股的操作程序做出了调整,使得跨境换股并购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根据《新暂行办法》,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和关联并购的,将由原来的商务部门审批制变更为备案制,较《原暂行办法》,在流程、所需材料及办理时限等方面均变得更为简便。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看出,根据《原暂行办法》,获得商务部门审批的外国投资者需要提供资信证明,被并购公司需要提供职工安置计划、债权债务说明、关联关系说明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这些文件的准备过程比较繁琐、耗时长。而改为备案制后,上述文件无需再提供,只需要如实填报《设立变更申报表》,并由全体投资者出具承诺书即可,所需资料大为简化。

  (1) 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并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聘请专业的翻译公司进行翻译。

  (2) 在填写《设立变更申报表》和草拟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时,最终实际控制人需披露到自然人或上市公司这一层。

  (3) 如并购可能涉及到经营者集中的,需在获得商务部反垄断局审查结果后,方可进行备案程序。如不能确定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事先向反垄断局提交书面咨询函进行咨询。

  (4) 为了提高效率,事先将《设立变更申报表》需要填写的信息均准备好,然后再在线填报,从而缩短准备备案资料所需时间。

  (5) 备案时,所有需要由外国投资者盖章的文件都需其加盖公章并经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代表人的个人私章。

  根据《原暂行办法》,获得商务部门审批是办理工商登记的前置程序。而根据《新暂行办法》,全体投资者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整个流程更加简便与灵活。

  在办理时限上,按照原来的审批程序,商务部门在收到完整材料后1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而根据新的备案程序,商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备案,所需时限大为缩短。

  总体而言,《暂行办法》的此次修订,最大的突破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境内上市公司这两种情形由原来的事先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无论是办理流程、所需材料与办理时限,均变得更为简化、便捷和高效,从而大大提高了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的可预期性,同时也节省了时间与成本。上述修改进一步深化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又朝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方向迈出了实质一步。笔者相信,《新暂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快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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