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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爆炸事故相关案件宣判 瑞海董事长获死缓

※发布时间:2017-6-19 17:03:3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2015年8月12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

  今年11月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和9家基层法院对被告单位及24名直接责任人和25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进行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起火灾爆炸事故属于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瑞海公司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法建设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法院经审理查明,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等人以贿赂、等手段非法取得多份临时港口化学品经营批复;通过伪造影响评价参与调查表、提供虚假公示证明材料、低报化学品实际仓储面积等方式骗取通过影响评价验收;通过验收当天暂停作业、更换专家、向专家打招呼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评价验收,最终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货物作业附证》。

  法院认定,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物质罪、非法经营罪、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等5人构成非法储存物质罪、非法经营罪、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到15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10年到3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谈到法院依法判处于学伟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量刑,南开大学院副院长刘士心说,在被告人于学伟所犯的四个罪中,处罚最重的法储存物质罪,其采取非法手段获得监管部门审批,长时间大量储存多种物质,储存过程中严重违反安全作业规范,法院认定属于“情节严重”,判处“死缓”,从法律角度看量刑是适当的,体现了刑相适应的原则。

  一些瑞海公司的前员工和股份代持人,此次也被法院追责。瑞海公司前代表人李亮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只是替于学伟代持股份、“挂个名”,没在公司领过薪水。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在瑞海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上多次签字,对瑞海公司违法经营的行为不管不问,具有犯罪的间接故意,已经构成了非法储存物质罪和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瑞海公司“层层通关”、违规取得相关资质的过程中,为其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中介公司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系列案件庭审中,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及11名直接责任人员因犯提供虚假证件罪受审。

  据了解,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收取劳务费5万元,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品经营资质,并在继续经营过程中造成“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员、财产损失。公诉人在庭审中指出,中滨安评公司违法违规为瑞海公司提供安评报告,接受瑞海公司委托,为瑞海公司化学品堆场项目的安全评测和验收评价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且明知瑞海公司存在选址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购买防爆叉车等安全问题,仍出具了虚假安全验收报告,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品经营资质。

  法院认定,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件罪,依法判处罚金25万元;中滨安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4年到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近年来一些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闭门造车、不到现场,甚至明知有重大安全隐患仍然使用各种‘障眼法’,想方设法为被评价机构出具合格的评价报告。这种企业成为某些人违法违规牟利穿上的一层外衣,担当了违法犯罪的角色。”中国人民大学院教授陈卫东说,此次审判也提醒,必须以“零”的态度对这类中介机构严厉追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职权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职权罪判处3年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专家指出,事故发生与有关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不力、履职不到位密切相关,这样的判罚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作出的从严处罚。比如玩忽职守罪和职权罪,我国刑法的最高刑期为7年,在此次法庭判决中,25名官员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15人,其中4人“顶格”判处7年有期徒刑。

  法院依法追究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的严重渎职人员的刑事责任,从处相关单位“一把手”的渎职行为,是此次判决的主要特点。

  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院院长赵秉志、天津财经大学院院长陈灿平等专家表示,在系列案件的处理中,天津市交委、天津港集团、海关等3个单位“一把手”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4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在近年来的事故处理中是比较少见的。对相关单位“一把手”从处,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生产安全事故刑责的重大转变,对于警示、督促“一把手”尽职履责具有重要意义。

  经法院审理查明,于学伟等人为达到经营港口化学品牟利的目的,向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送钱,送购物卡,送提货单等,行贿总额共计人民币15.75万元。

  通过行贿和打高尔夫球等手段的拉拢,于学伟等人以非正常渠道递交请示材料,从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获得多个与经营化学品相关的批复,瑞海公司以此作为经营港口化学品的临时许可,非法从事港口化学品经营。法院一审判决,李志刚、冯刚等8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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