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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新凯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本笠企业有限公司、广州卓晟微电子有限公

※发布时间:2017-12-1 20:13:5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新凯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本笠企业有限公司、广州卓晟微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原告代理报关费及代垫款合计人民币496943.5元;2、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代理报关费及代垫款38个月的利息损失61372.52;3、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儿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等,总计558316.02。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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