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新凯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经依法作出书面撤诉裁定。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112民初51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新凯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383.2元,减半收取计4691.6元,由原告广州新凯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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