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年丰海运有限公司、上海茂鸿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时间:2005-05-16 当事人: 顾天明 : 文号:(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14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年丰海运有限公司(P.A.C CONSOLIDATORS LTD.)、上海茂鸿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和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裁定如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2.4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66。21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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