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4)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拨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保障收寄、运输、投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用户人身安全,以及用户信息安全等制度,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义务;
网络由传递快件(邮件)的固定营业网点、处理场所、运输网、揽收和投递线等组成。营业网点是指有企业标识的、固定的、易识别的营业场所。
(2)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快件(邮件)查询的信息网络。
(3)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条件并通过鉴定考试、持有证书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40%。
(2)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设备和消防设施。
(3)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邮件)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置符合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有关数据。
(4)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条件并通过鉴定考试、持有证书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40%。
(2)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设备和消防设施;
(3)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邮件)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置符合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报关数据;
(4)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条件并通过鉴定考试、持有证书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50%;
对已理的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实地核查。涉及等因素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快递业务员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资格证书即可认定其具备职业资格。审核部门可要求申请企业提供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复印件),根据证书编号进行抽查。
(三)验资报告、场地使用证明以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七、八、九条条件的相关材料;
以加盟或者代办形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当提交书面形式的加盟合同或代办协议;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当提交自营代收货款承诺书,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及资金结算系统的相关资料,以及代收货款服务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