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龙工叉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佛山盈丰高科智能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胡禄卫、陈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337100元,并按每日千分之四计算逾期利息,计算利息损失截止起诉日91691.2元(337100×0.4%×68=91691.2)(暂计算至起诉日,以实际履行日为止),合计:428791.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4月9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