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杰智能”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杰智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名称:姚卜文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学院怡丁苑3楼2单元2号身份证号码:231****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截至本报告署之日的最近5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况。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截至本报告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51,607,744股股票,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6.79%,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是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一部分。东杰智能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常州海登的股东生、祝威、田迪、杜大成、梁春生、寇承伟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常州海登100%的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5名(含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2,500万元。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截至本报告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除已实施完毕的增持计划(公告编号:2017-103)外,无其他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关法律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截至本报告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51,607,744股股票,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6.79%。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2018年2月7日,东杰智能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生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 346 号),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业务指南(2017 年版)》的有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受理本次向生、祝威、田迪、寇承伟、梁春生发行合计 22,758,304 股股份的相关登记申请,并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新增股份于2018年4月11日上市,东杰智能总股本变动为163,041,158股,姚卜文持有股份数不变,持股比例变动稀释至31.65%。上述信息详见东杰智能于2018年4月9日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本次交易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但是由于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被动下降。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降低至31.65%。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姚卜文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其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在担任公司的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市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3)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4)违反上述承诺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均归上市公司所有。(5)截至本报告署之日,姚卜文持有公司股票累计质押股份3,503万股,占姚卜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67.88%,占公司总股本的21.49%。四、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截至本报告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外的未来交易安排。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2017年9月-2018年2月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系统买入上市公司股票2,330,800股,交易的价格区间为19.37元-24.37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卖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一、其他应披露事项截至本报告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第六节 备查文件1、姚卜文关于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授权书;2、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本页无正文,为《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盖章页)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姚卜文年 月 日附表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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