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局正式出台《食品配送管理规范》和《食品仓储管理规范》进一步规范食品配送和仓储行为,加固食品安全监管防线。
《配送规范》对使用食品配送车辆运输、配送、销售食品的生产商、批发商、连锁加盟经销商和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的食品配送行为进行规范。明确,食品配送商必须取得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对其配送车辆进行登记备案,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配送活动,食品安全,承担社会责任。食品配送车辆登记备案必须由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五个统一”(统一备案、统一编号、统一标志、统一制度、统一承诺)的要求进行管理。食品配送商应如实报告配送食品的类别、采购来源、配送区域、配送车辆信息等,并填写《食品配送车辆登记备案表》。未经登记备案的食品配送车辆一律不得从事食品配送活动。“食品配送车辆标识牌”样式由县级食药监管部门统一设计,必须专车专用,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仓储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有的和食品仓储企业(含冷冻、冷藏)开办的食品仓储场所的管理进行规范。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仓储企业必须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靠实仓储食品管理责任、加强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并经常开展食品法律法规和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仓储场所要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核范围,并在其仓储场所加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食品仓储场所与其经营场所异地设立的,其仓储场所应加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食品仓储企业仓储场所在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行登记备案管理,食品仓储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出借食品仓储场所,不得承储来源不明、质量不合格的食品。食品仓储企业必须与食品权属人签订租赁合同,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义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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