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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浙江公布2019金融理财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10-17 18:07:3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继续将金融理财广告作为重点领域进行整治,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金融理财违法广告案件。现公布10件典型案例,提醒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布者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做好广告审查发布,自觉遏制违法广告;同时也提请广大消费者加以甄别防范、监督举报。

  当事人在其网站上发布含有“新手专享标15%预期年化收益率”“第一还款来源:融资方到期自有资金还款;第二还款来源:融资方法人无限连带责任;第三还款来源:企业到期无条件回购;第四还款来源:质押物处置变现”等内容的广告,且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责任承担进行合理提示或警示,对未来收益作出性承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相关。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2019年1月,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1万元。

  当事人在其APP页面上发布含有“原始债务人为央企、大型国企、AA+上市公司等知名企业,应付票据优质可靠,企业经营稳定、债务能力强,有”“原始债务人还款实力雄厚,承兑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相关。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2019年2月,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为了吸引客户投资保险产品、海外股权基金等项目,利用互联网和宣传册发布含有“固定收益,平台通过对低层债权的尽职调查和能力分析,筛选出回报合理,风险可控的优秀项目,上线了数千种海外基金,协助高净值客户获得稳健收益,规避人民币风险,实现全球化资产配置...海外置业,平台为客户推荐低门槛,高收益,黄金地段,升值空间梦见别人剪头发大的海外置业项目,并为客户提供托管和包租等一站式解决方案,既能拥有稳定的租金收益,也能享受房产的长期增值回报”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相关。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2019年5月,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1万元。

  当事人在上发布含有“市场稀缺本地理财好项目 支持地方建设 基建项目 国企投资回报 财政回购 国企 金交中心备案,预期年化收益率6.6%~9.0%,1万元起投,当天起息,按季付息”“市政产品火爆再次开售!理财就来浙里投 5万元起,年化7 % ;10万元起,年化7.1 % ;20万元起,年化7.2 %,AA评级国企,期限18个月……”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相关。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2019年7月,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广告费用55660元,并处罚款27000元。

  当事人在上发布含有“首发预期收益:10万元-30万元7.4%/年 30万元-50万元7.6%/年 50万元以上7.8%/年 产品期限:18个月 产品亮点:1.投资安全!国资子公司发行,资金直接转入发行人产品专用账户。2.回款安全!由发行人直接对投资人收益分配”等内容的广告。同时,当事人通过公司员工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产品规模:不超过2亿元 产品期限:18个月 收益分配:半年付息 预期收益:10万元-30万元7.4%/年 30万元-50万元7.6%/年 50万元以上7.8%/年”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相关。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2019年7月,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万元。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含有“7号管家预期收益10%-24%,7号管家实力资质,公司名称宁波米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比60.00%,认缴金额600万元”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相关。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2019年4月,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在其宁波经营点投放北广北湖九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宁波北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型私募基金宣传册,对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没有提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相关。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2019年3月,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2万元。

  当事人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含有“年化收益率12%”、“本项目投资人预期收益有充分保障”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相关。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2019年7月,平阳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2万元。

  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理财产品推介业务时,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相关。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2019年5月,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000元。

  当事人为宣传推广其所从事的投资理财类业务,委托他人印制了以“网润金服”为主题的、其中含有“本金+收益,保险体系+属地管控+保险金,规避市场大幅起落、安享资产保值升值……”等涉及投资回报预期内容的彩色宣页进行投放。当事人未对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进行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另外,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悬挂含有多名工作人员形象的宣传图板作为广告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相关。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2019年6月,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万元。

  

关键词:金融安全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