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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企业改制高级律师

※发布时间:2021-5-5 16:44:5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王建交律师江苏淮安企业改制高级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在股权收购实践中,一些投资者盲目自信,仅凭自己对目标公司的了解以及感觉就做出最终的决定,结果步入地雷阵。股权收购作为一项复杂的法律工程,成功与否既取决于前期对于目标公司状况全面准确的调查掌握,也取决于收购过程中各种法律保障手段的有效设置。针对如此复杂的法律工程,投资者除了依靠自身判断决策外,还应当充分重视专业机构的作用与价值。

  收购行为的直接对象,就是出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如果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存在瑕疵,将导致收购交易出现本质上的风险。通常情况下收购方也对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做一定的调查核实,例如在收购前通过工商档案记录对出让股权查询。但是,在具体交易过程中,曾经出现股权有重大瑕疵,但在工商并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实际案例。

  因此,除工商档案查询外,还可以通过对目标公司内部文件查阅及向公司其他股东、高管调查等各种手段予以核实,并通过律师完善相应法律手续,锁定相关人员的法律,最大程度的使浮出水面。

  在股权收购后,收购方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出让方支付收购款,进而获取股权、享有股东、承担股东义务。因为收购方不是目标公司的原始股东,有理论认为收购方并不应当承担目标公司在出资设立时的相关法律。因此,股权收购中,收购方往往对此类风险容易忽视。

  但是,根据《公司法》以及《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的相关,如出让方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况,受让方有可能基于此种情况而与出让方承担连带。在股权收购中,受让方应当特别注意出让方是否全面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同时可以通过就相关风险及分担与出让方进行明确的约定,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

  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瑕疵主要是指目标公司因设立或存续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其主体资格方面可能存在的障碍。如目标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不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其设立行为或经营项目未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其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不合规、目标公司未依法存续等。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其经营资质被吊销、其营业执照被吊销、目标公司被强制清算等情形均可能导致目标公司主体资格存在障碍。

  股权收购的常见动因之一,往往是处于直接经营目标公司资产税收成本过高的考虑而采用股权收购这一方式,进行变相的资产收购。在此种情况下,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及财产就成为收购方尤为关注的问题。

  对于目标公司财产所涉及的收购风险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目标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目标公司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则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目标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是否存在或其他受到的情况;目标公司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以及租赁的有效性等等。

  目标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是影响股权价值及收购后公司经营风险的重要因素,相关收购风险主要包括:出让方是否对目标公司全部债权债务进行如实披露并纳入股权价值评估范围;重大应收、应付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有效,债权有无无法实现的风险;目标公司对外情况,是否有代为清偿的风险以及代为清偿后的追偿风险;目标公司是否有因、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等等。湖南幼师摸鸟门

  股权收购中,对于目标公司的风险、应收款诉讼时效以及实现的可能性应予以特别关注,通常还应当要求出让方对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特别是或有债权债务的情形作出承诺和。

  这方面的风险为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此类情况,可能会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进而直接导致股权价值的降低。

  股权收购中,除需要对目标公司是否存在上述情况予以充分的调查和了解,做到心中有数之外,还可以通过与出让方就收购价款的确定及支付方式的约定以及就上述风险的分担作出明确划分予以规避。

  对于某些特定的目标公司而言,这部分风险也是收购风险的易发地带。此类风险一般与目标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是否、合规、真实、有效,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的要求,目标公司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目标公司近年有否因违反方面以及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等情况密切相关。

  随着中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在劳工方面,立法对劳动者的倾向也越来越明显。在此种立法倾向之下,用工企业承担相应用工义务也就更加严格。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目标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未严格按照法律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对于设立时间已久、用工人数众多、劳动合同年限较长的目标公司,此类风险尤为值得关注。

  针对此类风险,收购方可以采取要求出让方就依法用工情况作出承诺与、与出让方就相关风险发生后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或在可能的情况下要求出让方在收购前清退目标公司相关用工的方式予以规避。

  有限公司作为一种人合为主、资合为辅的公司形式,决定了其机关主要由相互了解、友好信任的各方股东而构成,同时也决定了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基于以上特征,收购方在收购目标股权时,既需要注意与出让方达成两厢情愿的交易合意外,还应当充分了解己方在收购后的合作方即其他股东的合作意向,以避免因不了解其他股东无意合作的情况而误陷泥潭;同时还应当充分关注出让方对于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力,避免出现误以为出让方基于相对控股地位而对目标企业拥有控制权,而实际上,公司其他小股东均为某一主体所控制,出让方根本无控制权的情况。

  针对此类风险,除通过一般沟通了解其他股东合作意向外,还可以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他股东的背景情况予以详细调查的方式予以防范。

  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购买出让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成为目标公司股东,进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实现经济利益等目的的行为。收购原因通常是因为收购者需要占有目标公司的资质、特殊资源、专利技术、房地产等。相比直接经营目标公司的资产而言,股权收购存在税收较低,市场上更具有隐蔽性等特点,成为企业扩张广为采用的一种有效手段。

  在我们现在这个经济贸易如此发达的时代,对外贸易已经我们现在每天都会接触或者是了解的事情。所以更别说是在公司直接爱你的对外贸易的交流和交易上。可能会有很多的人对于外资并购或者是境内企业的对外投资非常感兴趣。那么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有哪些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及其相关问题。

  1、外国投资者通过与境内公司股东初步谈判,了解公司基本情况,若有并购意向,起草框架协议或意向协议,拟定双方合作步骤、基本合作框架等内容。

  2、签订保密协议,外方聘请境内律师代表外方对境内公司的历史沿革、重大资产、股东情况、债权债务、或有负债、诉讼仲裁等法律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境内公司进行审计。

  3、尽职调查结束后,针对事实情况律师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提示相关法律风险;审计机构出具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提示相关财务风险。

  4、综合评估风险,决定进行并购的,聘请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虽然相对来说,上市公司由于财务制度、信息披露比较规范、经营状况和股权结构明晰,应是外资并购的首选,但毕竟上市公司资产规模都比较大、数量也有限、而且并购要受制于很多条件,因此从数量上来说更多的外资并购将发生在外国投资者与非上市公司之间,而这就也凸现了《并购》的实用性和重要性。

  有从事投资银行方面的业者认为《并购》的颁布对于有意收购中国境内企业的外国资本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这虽然多少有些夸张,但是其间所夹带的对于《并购》可能启动的大量外资并购业务的强烈预期是显而易见的。至少,《并购》不仅扩大了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门脸,排除了所有制和组织形式方面的条条杠杠,还在某些方面还借助于国际实践经验从而较之我们以往做法有了不小的突破,洋洋洒洒数千字的内容本身也大大提升了的可操作性,为外资的跨国并购提供了比较清楚的法律框架和程序指南,将直接引发外资并购在国内的升温。从吸引外资的角度来看,进两年来中国吸引外国投资的数额虽一致呈现增长趋势,但是方式简单和不能满足国内外需求的问题已经,《并购》的出台对于加大吸引外资的力度无疑是锦上添花的美事,对于维持我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长期稳定增长也会起到不小的作用。从国内企业的角度看,大量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对于外资有较强的需求,而国外的很多中小型的投资者通过并购的方式直接进入国内市场,对于我国中小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会起到积极效果。

  当然,从主要内容来看,《并购》是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构建的框架下就外资并购程序和涉及的部分问题的明晰,尚存在一些不甚清楚的地方,有些地方则是点到为止。看来,终究如其名称一样,尚属暂行,这暗示着还要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完善。以下就简要介绍《并购》的程序和实体内容,并结合其他规范性文件来进行概要的分析。

  1、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法律风险,指交易双方在并购前隐瞒一些不利因素,待并购完成后给对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后果。现实中比较多的是被收购一方隐瞒一些影响交易谈判和价格的不利信息,比如对外、对外债务、应收账款实际无法收回等,等完成并购后,给目标公司埋下巨大潜伏债务,使得并购公司代价惨重。

  2、违反法律的法律风险,这突出的表现在信息披露、强制收购、程序、一致行动等方面导致收购失败。

  3、公司并购可能产生的纠纷主要有:产权不明、主体不具备资格导致的纠纷;行政干预纠纷;利用并购进行欺诈的纠纷;员工安置纠纷等。

  以上就是关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有哪些及其相关问题,股权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