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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类96项 快递业传递国家公文

※发布时间:2016-4-16 21:25:0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凤凰财经讯 发改委网站消息,发改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审查形成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草案明确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等业务,个人和未依《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保险业务。方案先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试行。

  此外,方案还: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快递企业寄递公文;普通邮政、快递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文末附表。

  以下为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部署,发展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审查形成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试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草案》根据《意见》确定的原则、安全原则、渐进原则、必要原则、公开原则汇总审查形成,初步列明了在中华人民国境内和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草案》共328项,包括:准入类96项,准入类232项。

  二、《草案》所列事项截止于2015年12月31日。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取消、新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以及对和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事项作出新的的,以最新为准。

  三、《草案》属于试点版,发展委、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根据总体进展、经济结构调整、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按照《意见》的程序适时调整。

  四、《草案》先行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进行试点。请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根据《意见》和《草案》,提出拟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省级人民要根据进展情况和各类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完善《草案》的。要根据《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国办发〔2015〕23号)的要求,把握好《草案》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

  五、试点过程中,请各部门根据《意见》要求,进一步梳理《草案》中由本部门(本系统)负责管理和实施的市场准入事项,及时提出清理、调整。涉及法律、行规和国务院决定修订的,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调整的,各部门应主动做好沟通衔接,遵关程序要求开展工作,以便对《草案》所列事项及时作出调整。对《意见》所指“法律、行规和国务院决定未作但确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新设事项”,经试点检验确需保留的,请按照《意见》要求,依照程序提请制定或修订法律、行规或国务院决定。对各部门新提出的清理、调整《草案》所列事项,发展委、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意见》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调整程序,加以研究论证,并以补充通知等形式提供试点地区在试点中探索检验。

  六、试点过程中,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充分听取各类市场主体和意见,开展必要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及时反馈改进和完善的意见。

  七、《草案》自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试点方案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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