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定海与被告广州集货优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盈丰汇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岳希岭、广州奥弘物流有限公司、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16)粤0112民初5852号民事,被告广州集货优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奥弘物流有限公司、岳希岭、杨敏不服本案判决,向本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张定海、深圳前海盈丰汇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