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国药控股、华润医药、华东医药、九芝堂、上药等医药集团的集团型配送企业,药品调拨可不视为一票。
其中包括,国药控股的集团型配送企业11家,华东医药的集团型配送企业11家,华润医药的集团型配送企业4家,九芝堂的集团型配送企业4家,上药控股的集团型配送企业8家等。
除可视同一票的集团型配送企业,阿斯利康(无锡)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华润三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步长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等365个公司视同生产企业。
一、公布的合格配送企业名单中药品配送率和医疗机构覆盖数量,仅供投标人在建立配送关系时参考;集团型配送企业名单中标注的“操作用户”为集团自行指定的具有操作权限的代表企业。
二、药品调拨可不视为一票集团型配送企业在调拨具体产品时,应符合“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调拨药品,或ERP系统与省药械采购平台对接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等“两票制”文件要求。集团型配送企业的组织架构情况将录入药品交易系统,供医疗机构验票使用。
三、后续,我中心将结合企业递交的书面证明材料,对视同生产企业等做进一步审查,不符合“两票制”等文件的,将予以剔除。交易系统中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国内总代理等投标人亦为视同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