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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经济法:限期治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4-26 11:40:5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导语】

  为方便考生备考2016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限期治理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污染严重的污染源,由依法限定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措施。

  (一)限期治理的对象

  限期治理的对象包括两大类:

  1.严重污染的污染源;

  2.位于需要特别的区域内的超标准排污的污染源,需要特别的区域指风景名胜区、自然区和其他需要特别的区域。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实施程序

  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批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决定;市、县或市、县以下人民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决定。造成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在国务院的权限内授权其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罚款由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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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