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下半年以来,中央为防止经济出现新的过热,于2003年下半年开始实施一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措施。这些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到2006年8月份为止,宏观经济政策的四大目标中,经济快速增长,失业压力下降,物价非常稳定,国际收支出现大量盈余。这四大目标中,前三个目标都处于良好状态,只有国际收支出现较为严重的不平衡,但也是外贸出超,盈余过大。应该说,从2001年到2006年,中国经济形势是以来的最好时期。
当然,我们也不能不看到,2005年以来,尽管中央投资过快增长的措施已经十分严厉,国民经济增长速度依然保持加速度状态;一些中央认为生产能力已经严重过剩的产业部门的投资增长速度依然很快;外贸顺差在2006年6月以来连创单月历史记录,6月份超过130亿美元,7月超过160亿美元,8月超过180亿美元;房地产价格在中央和国务院持续采取十分严厉的控制措施下也依然上升。与此同时,污染总量控制指标和单位P能耗指标不降反升。也就是说,中央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目标还没有完全实现。
在现实的实践中,地方对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采取各种化解措施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使得一些宏观调控政策没有充分落到实处,实际效果打了很大折扣。如果这种局面继续发展下去,存在着国民经济过热,生态更加严重的可能。学术界和部门对这种“政令不畅通”的现象进行了很多分析。本文旨在对中央和地方之间在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行为不一致,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不能很好落实的现象进行分析,并试图说明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提出了若干政策。
在近几年的以控制投资为主要目的宏观经济调控中,中央的手段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通过金融市场调控,试图货币供给,减小贷款规模;通过税收政策调控投资与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二是运用直接针对具体的工程项目进行投资管制,针对土地使用进行釜底抽薪式的微观控制,试图借此来达到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宏观目的。
在金融领域,200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2006年广义货币和狭义货币供应量控制指标,要求广义货币供应量增长速度控制在16%,狭义货币供应量增长速度控制在14%。全部金融机构新增人民币贷款控制在2.5万亿元人民币。
2006年4月27日、5月18日和6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连续召开3次“窗口指导”会议,要求各商业银行贯彻中央确定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对中央投资的领域(钢铁、电解铝、水泥、铁合金、汽车、房地产等等中央认为已经存在产能过剩的行业)贷款。
2006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2006年7月5日起提高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06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6年8月15日起,再次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06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在存款利率不变的情况下,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0.27个百分点。
2006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宣布,将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均上调0.27个百分点。
这些金融调控措施的频繁出台体现了金融调控政策的宏观性和连续性,对投资过快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到2006年第三季度,固定资产投资和贷款增长速度都有所减缓,但总体上看,还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当前的利率水平依然较低,较低的资金成本减弱了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的效果。而窗口指导性的贷款控制则属于行政性的微观产业调控政策,其作用是一把双刃剑。其正面作用是,可以较为有效地控制银行向控制增长速度的产业发放贷款的增长速度,这些产业的过快增长。负面作用是,一旦的判断出现失误,或在支持与项目选择上出现失误,则可能影响这些产业的发展和重组,产业内部的合理竞争,固化不合理的现有产业组织结构,不利于落后生产能力的退出,延缓整体产业结构,尤其是产业组织结构和产业技术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2006年涉及宏观经济调控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出口退税的结构性下调和房地产税收的结构性调整。本来税收也是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但与金融调控政策和行政调控手段的运用相比,税收手段这一周期的宏观调控政策中却运用较少。
从大的税收体制和总税收政策来看,中国税收政策的指向是经济增长的。进入“十五”以来,税收占P的比例越来越大,即使是数额很小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预算外”课题经费也要被征收很高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但是,中国经济并没有因为企业的高税负而放慢增长速度,反而需要采取更加严厉的进行控制,这使我们不得不对中国经济的运行机制进行更深入的思考。
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中国的国有垄断企业不怕高税负,他们可通过垄断价格把沉重的税负给消费者;合资与外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承担高税负的压力;一般国有企业没有多少利润,高税负对他们没有多大意义;剩下的民营企业要么通过降低劳工的社会保障和工资待遇抵消高税负的负担,要么采取其他手段化解税收负担(例如,家庭消费进入企业成本,通过各种手段避税和逃税等等)。实际上税收负担在很大程度上被转移到消费者和普通民工的身上了。因此,高税收负担没有中国企业和地方的投资热情,投资率越来越高,消费率反而越来越低。
(1)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自2005年以来,为了解决能源供给短缺、污染、外贸顺差过快增长等问题,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等部门联合出台了调整关税方面的政策。对能源消耗高、污染排放强度大的重化工产业和产品的出口退税进行了下调,减弱了对这些产品的出口激励。继2005年已经出台的针对铝锭、铁合金、煤炭等部分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取消出口退税的政策以后,2006年9月,又出台了《调整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降低了一些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其中142个税号的钢材出口退税率由11%降低到8%。出口退税率的下降将会对一些高能耗、高污染的重化工产品的出口起到一定作用,有利于防止外贸顺差的过快增长,有利于国内产业结构优化,并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但仅靠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还不能解决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
(2)对房地产交易课税,房地产投机炒作。针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问题,2006年5月31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让征收全额营业税。而购买期超过5年的则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这一政策暗含的假设是,房地产购买5年是投机的界限,而5年以上则属于正常投资,可以享受减免营业税的优惠。假使这一政策对房地产投机炒作是有效的,则它的作用是将房地产炒作投机的周期确定为5年。如果5年后的房地产预期价格涨幅比房地产折旧率、利息率和其他为买卖房地产支付的成本之和更高,则房地产投机就仍是有利可图的。这一政策会增加房地产炒作投机的成本,对房地产炒作形成一定作用。但如果营业税不足够高,在较低的利息率的背景下,对房地产投机的作用将是有限的,只会加大投机周期。
2006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布了《关于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6年8月1日起,对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这是继对购买不满5年的个人住房转卖征收全额营业税以后的又一严格房地产交易的政策。
针对房地产业的这些税收政策,加上对房地产业的贷款更加严格的、对土地供给的严格控制等其他政策,肯定会加大房地产业的投机成本,减少房地产业的投机需求,对房地产投资形成一定制约。但对房地产价格产生多大的作用,还有待观察。因为这些政策虽然能房地产业的投资,同时也了房地产的供给,加大了房地产业的资源成本和交易成本,甚至会造成未来住房价格更大幅度上升的预期。这有可能使房地产交易形成一个观望期。
2006年以来,由于宏观调控的目标一直没有完全实现,尤其是在2005年已经采取了很大力度的宏观经济调控措施后,固定资产投资仍然快速增长,房地产价格依然上涨,因此,中央加大了行政调控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更加严格的行政措施。
(1)土地管理政策。在行政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是土地资源的行政管理政策。几年来,中央对土地资源的严格管理可谓千方百计。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出台后,国务院又于2006年7月24日出台了《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监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国建立了9个国家土地监察局派驻地方,对地方的土地利用进行监察。2006年8月1日,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生效。紧接着又于2006年9月又授权公开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土地管理和调控政策再次进行重大调整。通知向地方和各部委明确提出了八个方面要求,并要求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尽快制定本通知实施的配套文件,共同做好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工作;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做好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00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已经对土地的利用进行了严格的。但是,由于土地是地方筹集资金的最主要来源,也是引进外部资金的主要载体,因此,到2005年,土地的和违规违法使用并没有得到控制。2005年国土资源部对16个城市进行卫星遥感监测发现,违法用地面积占新增用地面积的近50%,个别地方甚至高达90%。2006年这一势头还在继续。
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土地使用和出让收入没有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可以由地方直接在预算外支配。违规没有相应的责任制约。为了国家有关制度的监管,有些地方利用“以租代征”等所谓的变通手段,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2)金融行政管理政策。为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中央多次要求商业银行控制贷款增长速度,并对不同的商业银行采取不同的指标。与此同时,还对各大商业银行实施“窗口指导”,对某些产业的特殊贷款条件。例如,对钢铁、电解铝、水泥、铁合金、汽车、房地产等等中央认为已经存在产能过剩的行业,执行更加严格的贷款控制。但是,这些差别性质的金融行政管理办法并没有真正收到预期效果。因为所有行政的办法都可能被相关利益者通过各种手段化解。例如,银行内外部相关利益者完全可以通过合谋,使贷款方向。
(3)房地产行政管理政策。为了控制房地产价格的过快上涨,除了实施金融贷款、税收水平与结构调整等经济政策调控外,还实施了一系列行政措施。例如,2006年5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六项措施(俗称国六条)。2006年5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国六条基础上又出台十五条细化措施,对商品住房的套型面积、小户型所占比例、新房首付款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量化。2006年7月6日,建设部又专门颁发《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提出了70平方米和9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并提出了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措施。同一天,建设部与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建设秩序的通知》,对房地产商的房屋销售细节都进行了。紧跟着,2006年7月11日建设部与其他五部委又联合发令,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购买商品住房进行了。
应该说,对房地产业的行政管理已经达到了紧锣密鼓、十分严格的程度。但是直到2006年9月,房地产价格仍然在上升。
响应度不高的原因分析地方对中央的政策响应度不高,甚至逆向行动,是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但是,地方敢于不积极回应中央的政策,必然有其内在的原因。这些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党的以来,中央提出了建立和谐社会的新目标,社会公平和社会事业发展、改善成为中央宏观调控追求的重要目标。这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但是,由于我国的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仍然很低,城市化和基础设施建设、恢复与的任务相当艰巨,需要大量投资支撑。与此同时,社会保障、基础医疗卫生事业、教育、新农村建设、减轻农民负担等等,都需要大量投资作为基础。在事权分工上,和谐社会建设等一系列目标实际上加大了地方的事权,需要增加财政支出。而在财政上,我们的“分灶吃饭”体制并没有加大地方的财权,在实际执行上,地方的财权还相对缩小了。例如,中央的财政收入与地方的财政收入之比,由1990年的33.8∶66.2,提高到2000年的52.2∶47.8,到2004年进一步上升到54.9∶45.1。虽然中央实施转移支付政策,但对于绝大多数不发达地区来说,转移支付的规模与其期望相差甚远。在巨大的社会发展压力下,地方具有通过发展工业增加就业,增加财政收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内在动力。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是需要支付成本的。在转轨时期,在存在巨大地区差距的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社会大众的致富心情急迫,心理压力大,要建立和谐社会,没有经济的高速发展是不可能的。这是地方对中央要求放慢经济增长速度的行政性宏观调控不响应,甚至有抵触的重要原因之一。
随着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一些拥有较大量资本的个人、垄断部门的国有经济实体和基本上完成原始资本积累的地区,在原始资本积累达到一定规模后,开始进入规模经济行业(例如钢铁行业)进行产业重组。尽管一些传统产业现有生产能力总量已经过剩,但多数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低下,达不到规模经济水平。如果利用现代先进技术体系,以规模经济方式建立新的大型联合企业,仍然有把已经存在的落后生产能力挤出市场后获取利润的机会。因此,一些大规模的私营资本、盈利水平高的国有垄断行业,甚至外资,都看准了这一市场机会,在当前宏观调控政策这些产业发展的情况下,依然具有投资于这些产业的战略冲动和积极性。地方由于具有财政增收压力,也乐得这些资本进入本地区投资建厂。因为这不需要地方投资,只会增加地方就业,而且是潜在的财政收入来源。尽管中央花大力气这些产业上马,但是地方并不积极配合中央去。这也是造成中央与地方利益不一致,从而形成政令不畅通的原因之一。
以钢铁行业为例,在宏观上看,我国钢铁产业的生产能力已经过剩25%左右,新的投资进入将会形成更多过剩,使一些生产能力闲置,甚至使一些小企业倒闭,使银行出现坏账,不符合当前的国家利益。但如果拟新上马的项目采取先进技术体系,以规模经济和循环经济模式建设,将会有利于中国传统钢铁产业资产质量提高,产品质量上升,污染得到改善。以省为例,2004年省钢产量超过5600万吨,占全国20%以上,但年产量在600万吨以上的大钢铁只有唐钢和邯钢两家。有160多家钢铁企业年产量低于50万吨。年产量低于200万吨的绝大多数企业,其高炉容积都在500立方米以下。这些钢铁企业的吨钢能耗、水耗、物耗、污染排放强度等,都比年产达到500万吨以上,采用3000立方米以上高炉技术体系的大钢铁高1倍左右。
如果将这些小企业关掉,这些地区的新农村建设,甚至地方的基本财政支出如何保障呢?这些地区的社会怎么能和谐呢?如果地方响应中央号召主动关闭这些小企业,则当地经济将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将会产生大量失业甚至人员。而率高低又是上级考核下级业绩的硬指标之一,地方岂能心甘情愿地关闭作为自己财政基础的小企业呢?中央只把、降低能耗和建立和谐社会的事权交给了地方,而没有给地方发展地方经济的相应项目审批权,越是大项目越要中央审批,在国内钢铁生产能力已经严重过剩的基本判断之下,中央对于钢铁项目的已经成为既定方针。中央也不会为了降低能耗和而对关闭小钢铁企业支付任何补偿。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就只有“化整为零”地上小项目。因此,近几年一些地方在建大钢铁企业的计划被中央后,改而上了一批由多座450立方米高炉组成的“大型钢铁企业”。因为450立方米是国家产业政策的底线,投资分批进行也可以躲过国家审批的。
钢铁行业只是一个缩影,电解铝、水泥、发电等各领域都有类似情况。从这个角度看,中央与地方的矛盾不是上的矛盾,而是经济利益、事权与财权、经济发展决策权之间的矛盾。
中国经济已经进入中国历史上最为辉煌的时期。但是,我国经济处于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时期,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社会各阶层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产业部门之间出现了多种利益主体,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变得极为复杂,各种矛盾交织在一起。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建设已经给人民群众呈现出美好的未来,但这需要经济高速增长的支撑。在这种条件下,既要使各方面利益均得到保障并不断提高,使矛盾得到化解而不是加剧,又要经济过快增长,取得目前的成绩实属不易。
近几年来,中央的财权越来越大,配置资源的能力越来越强。未来中央适当提高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事权,加大对地方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转移支付力度,降低地方为获得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中央投资的交易成本,以便适当减轻地方的财政压力。
例如,减少对具体项目的审批,改由对投资过热产业实施更高的技术和标准,并对全产业征收“临时”附加调节费(或补偿费),增加过热行业全行业的运营成本,提高进入门槛。对全产业征收附加调节费是出于对新进入的投资者公平竞争的考虑,不行业内的落后生产能力。
3.土地是我国最短缺的资源之一,应该尽快制定出台更加透明的土地使用制度,土地收入应该纳入国家专用账户,由国家财政统一管理,改变过去由地方在国库外的使用方式
已经出台的土地管理政策虽然已经很严厉,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土地收益进入财政金库的问题,也没有完全解决土地使用的公开招投标问题。
对于商品房市场和产业的管理,应该划分为两个板块。一个板块是以解决中低收入住房需求为主要的商品房产业。第二个板块是“市场”板块。
对于第一个板块,由进行统筹计划管理,按照土地优惠使用的原则,由通过招投标选择开发商进行建设,户型统一按照小康社会的需求水平设定,建筑标准以实用为原则,由按照保本微利的水平定价供给,或按照合理的价格向市民出租。这类住房没有大产权,不能上市买卖。凡申请购买这类住房的居民,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并在和网站上公开其信息,接受全社会监督。一经查出有不符合条件者通过虚假信息购买和租住,将取消其资格,并进行备案。尤其对利用和虚假信息获得这类住房的公务员,要给予更加严格的处理。
对于第二个板块,要严格控制土地供给,并按照市政规划要求通过招投标选择开发商,房价,户型,买卖。但是,要对这个板块的房地产交易提高征税标准,并随着购买面积的增加实施累进税率,购买面积越大,税率越高。这要求建立完善的全国统一的居民房地产信息系统,以便对购房人的纳税进行。
这一的依据是,随着城市化加快发展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人均土地资源非常稀缺的中国,土地价格客观上必然日益上升。而且房地产的收入消费弹性很高,在土地价格不断大幅攀升,劳动力价格必然日益提高,基础资源、能源开采成本快速上涨而导致建筑材料价格提高的客观基础上,房价较快增长是必然的趋势。实在没有必要为有钱量购买待日后升值而投机的炒房者而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压低房价,更没有必要为炒房人投机炒房提供更大的利润空间。
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难以控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资金成本较低。过去两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难以降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在经济高涨、市场需求旺盛的情况下,企业的投资盈利水平普遍较高,而贷款的利率很低。在高盈利的预期下,任何行政措施都难以投资者的投资冲动。
6.适当加大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和继续有选择地降低出口退税率,是降低外贸顺差过大的可选择的出
由于人民币升值过快可能影响我国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对国家经济体系带来较大的冲击,因此,采取人民币缓慢升值、降低能耗较高和污染排放强度较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的双管齐下的办法,既可以适当外贸顺差过大的趋势,又可以减轻财政出口退税的负担,减轻国内资源与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