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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案例ppt

※发布时间:2018-4-3 0:43:2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这是仓储合同案例ppt,包括了仓储合同的标的和标的物,仓储合同的特征,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仓储合同中当事人的和义务以及案例介绍等,欢迎点击下载。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合同法》第381条)。

  当事人一方为存货人,为他人保管仓储物,收取仓储费的一方是保管人。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的标的是仓储保管行为,是仓储合同关系中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民事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仓储空间、仓储时间和保管要求。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合同成立时即生效。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相对于要式合同的法律概念。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

  第383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 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 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 也可以采 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交存货物不是仓储合同生效的条件,而是存货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存货人未按交存仓储物,构成违约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392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 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 费。

  393条 储存期间届满,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不提取仓储物的, 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 ,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在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 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 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 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384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 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389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 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390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 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 应当 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 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 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 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391条: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 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 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保管人在交付仓储物是应该将其孳息、物一起交还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受领、或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经提存说明保管人已经履行了义务,债权与债务关系终止,转变为债权人与提存机关的保管关系。若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1)保管人验收货物之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保管人承担

  (1) 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 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 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2009 年 2 月 25 日双方在乙方办公楼签订编号0001的仓储合同,在13K-15货架存储

  入库时实物检验,检验期限为期一天,地点在乙公司仓库,乙方只负责外包装验收,不对其内在质量负责

  2009年6月31出库,实物检验、货物一经经办人及时签收出库后出现的损坏,缺少等情况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仓储物已办理保险 ,险种名称:平安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2009年3月1号至6月31号; 保险人名称:王某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均可提交被诉方所在地法院裁决,一切经济损失由败方承担。

  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增加仓储费,按照每月2.5万元收取。 ,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的有关,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产品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

  2.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3.由乙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甲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无偿运到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只能加存储费按照每月2.5万元收取 ,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均可提交被诉方所在地法院裁决,一切经济损失由败方承担。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货物包装应符合国家或合同 ,如不符合,造成货物的损坏、变质的,由甲方负责。 。

  个体户A在B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A分三批取走;2月15日A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

  2月15日,A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A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B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 元。B仓库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A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A是不是准时进库是A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A认为B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B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B仓库于是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

  本案保管人前景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前景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05年7月24日,沈阳A有限公司与烟台B仓储有限公司签订《仓储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在B仓库中储存纸浆,B仓库须仓库温度不能高于15度、湿度不得大于70%,需配备相应的降温、除湿设备;存储时间为 05年8月1日至05年11月30日;A公司按月支付仓储费2.5万元;不得允许未取得A公司签字的出库单的单位或个人提取纸浆,否则由B仓库承担一切经济损失。随后,A公司将共499.815吨未漂白木浆的提单、保险单、等单证交付给B仓库,B仓库于7月27日提取货物后存放在仓库,同时出具收条。

  2005年8月11日,B仓库空调发生故障,直到9月17日故障才被完全排除。在这期间,A公司的纸浆一直存放在平均温度为23度的中,致使纸浆纤维会发生降解,开始霉变。B仓库发现上述情况后,多次与A公司联系,但一直无法联系上。为防止双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烟台公司于10月12日自行将货物作为废品卖给了收购废品的人,卖得价款68万元。2008年10月24日,A公司向B仓库提取上述货物时,B公司不能提供并声称已经自行处理了。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烟台B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923917.75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被告B仓储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赔偿损失161930.06美元(如折算民币支付,则应当按照2005年7月27日的汇率计算),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答:B仓储公司作为货物保管人在履行《仓储合同》过程中没有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货物保管义务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了仓储物的毁损。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仓储公司应对因此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309条的“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它损坏,危及其它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本案中,B仓库发现货物发霉后,虽也曾通过各种方式积极联系A公司,但在联系无果的情况下,将A公司价值20多万美元的工业原料当作废品处理,且未将其进行公证、提存。为此付出了一定的法律代价

  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2000年11月21日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答:在上述案例中,盛达公司尚未向东方储运公司交付仓储物的情况下仍然是负有违约责任的,应该承担违约金10000元。

  原因如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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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储合同案例ppt》是由用户chenruini于2017-09-21上传,属于生活服务PPT。